学校考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2日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岗位设置调整等实际情况,学校对原考勤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 修订。如下:
一、要求
1、各级领导要认真负责,以身作则,广为宣传,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考勤员信息要交校办备案,如若更换考勤员,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能更换。)
2、负责考勤的同志应实事求是,大公无私,做到认真、详实、准确、及时。
3、各科室每个工作日要对每个教职工进行考勤,各科室将考勤表于次月三日前报学校办公室,劳资人员要在每月五日前做好统计工作,否则当月岗位津贴推迟到下月发放。
4、校领导、校办要对教职工出勤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二、内容
1、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教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病假、事假、婚丧假、私事外出,公出,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集会、工会活动等)应事先履行请销假手续。
2、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教师因事请假,须到教务科填写调课通知单,假条交考勤员,教师必须参加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及校集体活动和大会,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3、上班时间:8:00—12:00,14:30—18:00,全年不变。
4、外出学习、公差、外借等均应在考勤表上注明。
三、请假制度
1、病、事假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10天以内须经科室签属意见,由主管校领导批准,10 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病、事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假除外。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准假。书记、校长请假,告知校办公室。凡请假者请在休假前将假条交回校办,休假结束后须到校办公室销假。
2、婚、丧假
婚假:男满 23周岁、女满 20周岁结婚,为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婚假10个工作日。
丧假:办理直系亲属丧事,本市准假5个工作日,外地加路途。教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结束返校后须到校办公室销假。
3、教职工计划生育的假期,按 2008 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行。
(1)凡符合生育要求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 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产假结束后须到 校办公室销假。
(2)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妇女,根据医院证明准假 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根据医院证明准假42天,休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假期结束后须到校办公室销假。
(3)产假计算办法: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女职工享受产前假 15天,产后假165天,共计 180天(日历日)。
四、考勤办法
1、学校考勤工作由学校办公室与各科室分工负责,协作完成。
2、各科室平日要认真及时做好请销假记录,教职工请假要在本部门填写请销假记录,并填写请假条,逐级报请领导准假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休假结束后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3、任课教师缺课请假必须报教务科科长签字准假,教务科要安排好调课事宜。
4、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情况检查、统计、备案,办理教职工考勤统计与绩效工资、奖金分配挂钩相关事宜。
五、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1、考勤结果与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奖金分配挂钩。
2、凡请假者,需履行请销假手续,扣发当天岗位津贴;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无故缺勤 1天、缺课 1节视为旷工,扣发双倍的岗位津贴。病事假1-5天按天数扣发岗位津帖,6-10 天扣半个月岗位津 贴,10 天以上扣全月岗位津贴。
3、学校随机检查发现教职工迟到、早退、私事外出、不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发现 1次视为该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当天的岗位津贴,当月累计旷工3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4、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教职工,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如实填报,对不能及时、如实填报的部门负责人,经检查发现后报校领导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年终考核按月考核结果为依据,旷工累计 5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20天,按比例扣发该职工 年终奖。
6、产假期间,在规定期内,不发岗位津贴。超出产假期,按病事假扣发。
7、新办法自 2012年3月1日下发之日实行,学校将加大考勤随机检查和违规处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