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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萄京3522cc印发《新萄京3522cc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表时间:2015年8月3日
(2013)晋工管校 办 字第 48 号 
 
新萄京3522cc印发《新萄京3522cc
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示范校建设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附后。
  附:《新萄京3522cc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新萄京3522cc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校领导、留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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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萄京3522cc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为一次确定、分两年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撑重点专业建设、改善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课程体系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等。学校自筹资金用于校园学问特色项目建设。
  第三条 学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实施。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示范学校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领导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划拨,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分项目建设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负责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负责。
  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项目领导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2.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3.负责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情况报告。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按项目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5.严格按照省级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6.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监督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厉行节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圆满完成。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由学校财务科根据项目建设领导组审核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计107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030万元,预计分两年到位;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自筹资金40万元。
  第八条 为保证项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校对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打通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组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预算按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分项目建设组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实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序报项目建设领导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撑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学校自筹资金用于特色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改善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撑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与之相配套的软硬件设施。单台设备购置不超过20万元,用于实验实训条件改善建设费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专业方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课件和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五)特色项目建设费:主要用于校园学问建设各个方面的费用。
  (六)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示范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经过学校认定可以在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实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金额不论大小均需经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组组长审批。
  项目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流程:经办人→分项目负责人(组长)→资金管理组组长→项目办主任→分管校领导→校长→财务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决算由学校财务科编制,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组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科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实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一切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督组定期对各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合理性,并对建设资金效益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示范校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建设部门的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组负责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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