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新萄京3522cc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结合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和体制创 新、开放办学的理念,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走产学结合、校企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 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 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 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 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 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 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是: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 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 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院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 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要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三章 原 则
第五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1、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校企合作的引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校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 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校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
3、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第四章 模 式
第六条 合作模式:
(一)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二)“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 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校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校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引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校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 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学问、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 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常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践模式。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院和用人 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 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 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七)共建园区模式。充分利用好学校“产学研园区”建设的有利时机,促进学院产、学、研工作的有力开展。按照园区建设的“先进性、系统性、持续性”原则,积极引导符合学院专业发展的企事业单 位和团体,来“园区”投资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研究院所。对提升学校办学实力,提高教师科研实践 能力,学校将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撑。
(八)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 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学院由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引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第八条 学校校企合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园区)建设项目的调研;
(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在领导小组的引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导和考核;
(五)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
(六)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
(七)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校园网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于每一个校企合作项目。有关校(厂)应成立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 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学生较集中的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
(二)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校产学结合办公室审核,必要时会同产学结合办公室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三)与合作企业草签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提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校企合作项目立项通过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产学结合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五)配合产学结合办公室做好校企联谊工作以及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经费及资产管理、年度效益评 价和周期评估等。由有关处室对口管理,其它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实行每月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与 各年级和各班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合作部门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学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2.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产学结合办公室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最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各项目单位在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产学结合办公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的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 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实行,不得体外循环或 私设小金库。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产学结合办公室和各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实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合作项目自然 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 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 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 于当年 12 月 30 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 3 年(含 3 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院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说明。